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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协议_流程_手续费_注意事项 - 土流网E星体育官方网站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2-24 07:52:04点击:

  E星体育官方网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是经常会发生的一种活动,在我国,房屋买卖通常是要进行登记过户的,这样买卖行为才会生效。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房屋转让的问题。一般来说,房物转让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所有的房产以买卖、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对于受买人来说,如果不了解房屋转让流程,不知道房屋转让协议和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的话,就有可能会受到利益损害。房屋转让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完成的,E星体育官方网站对于房屋转让的双方来说,房屋转让怎么写?房屋转让怎么办理?房屋转让有什么费用?这些问题都是需要了解清楚的。特别是如果对具体的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转让注意事项并不知道或知之甚少,就很可能因为不公证或不清楚程序而遭受利益损失。

  近日,《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9日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印发执行。那该如何解读呢?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时,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的权限分工、出让金缴纳标准、转移登记等事项,起草完善《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定义,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住宅房屋转移登记,非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等。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将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按房屋设计用途划分为两类。...[ 查看全文 ]

  很多人不了解划拨土地的性质和具体规定,在土地转让或土地上私有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往往会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划拨土地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划拨土地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是如果没有经过政府的批准就是无效的,因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房产要转让,应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根据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划拨土地流转的限制,防止国家利益受损。同时为兼顾维护市场交易正常进行,有条件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效力予以甄别认定。故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房产买卖协议认定无...[ 查看全文 ]

  在农村,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拥有权,就算有偿退出,也只享有房屋的补偿款,当然转让亦如此,也只享有房屋的转让价格,那农村房屋转让后,宅基地将归谁?这几类宅基地将会被收回!其实对于房屋转让的价格,需要根据当地的生活以及物价水平而制定,同时国家对于农村房屋、宅基地转让也有着一定的闲置,在《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够转给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同时随着农村土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也明确提出:“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设别墅与娱乐会所!”要知道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及时房屋如何转让,宅基地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房屋转让之后,发生的也仅仅的农村宅基地的...[ 查看全文 ]

  鸡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鸡政字〔2017〕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现将《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鸡泽县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和登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69号)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 查看全文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魏政字〔2017〕63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魏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9月27日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魏县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1日魏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和登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 查看全文 ]

  近日,江西省出台了2017年房屋交易新政策: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交易管理,江西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不得再向企业收取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同时优化房屋转让等交易活动办理环节,房管部门对符合办理要求的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确认单,完成交易审核。各级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要做好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简化业务流程,做到“一站式”服务,确保房屋交易的安全、便捷。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及时将房屋交易与产权等信息转化为档案资料,合并归档,集中管理,...[ 查看全文 ]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在当下很火,属于二手房买卖的一种,然而却存在很大问题,容易产生各种纠纷。现在房价飙升,很多购房者想到了去郊区购买农村的房屋,郊区农村房屋转让需要符合集体组织内成员的条件,否则转让交易是无效的。到底哪些情况下可以转让宅基地房屋,哪些情况下属于无效的买卖?如果无效应该怎么办?本文将来分析以上问题。宅基地房屋转让有效吗?宅基地转让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法院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 查看全文 ]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两部门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清理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于2017年4月1日取消或停征,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两部门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包括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等,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个人方面,取消或停征涉及个人等事...[ 查看全文 ]

  每个地方对划拨土地房屋转让土地出让手续的规定都不同,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天津市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也能让其他地区的朋友做一个参考。(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标准的通知》(二)办事须知1、承让方填写申请表;2、转让方同意转让房地产权利的证明文件一份;3、双方转让协议一份;4、土地使用...[ 查看全文 ]

  9月26日,河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9月15日起开始执行,房屋转让手续费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收费标准比以往大幅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据介绍,房屋转让手续费分为住房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两类。其中,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由3元降为2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由6元降为4元,其中首次交易的房改房每平方米由3元降为1元。新建商品住宅的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的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为:新建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由不超过成交价...[ 查看全文 ]

  8月25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房屋转让手续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比以往大幅降低。以下为通知全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781号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查看全文 ]

  工业用地可以进行房屋转让吗?工业用地上建的房子也是可以交易买卖的,只是比较麻烦。需要注意的是,这套房屋土地仍为国家所有,使用年限约为40年,比70年使用年限的普通住宅短很多。这套房屋土地证上标明使用期限一般约34年左右。一般有中介公司认为,工业用地上的住房,必须要转变土地性质才能上市交易。否则可能存在非法操作,因为土地性质一般很难发生变更。工业用地上的房子拿来当住宅使用,这种做法没有按实际用途进行操作,可能会有风险。在正常交易之前,这块土地必须先由工业用地转变为经营性用地。并且,土地变更必须先在规划用途上进行确定,然后需要重新进行招拍挂,“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一定还能继续使用该宗地块。变更土地性质...[ 查看全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 查看全文 ]

  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非常少见。因此,实践中多见的是因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在适用法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 查看全文 ]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从10月15日起,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正式降低,其中,新建住宅商品转让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较之前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收费标准,降低了33.3%。这是记者从省物价部门了解到的。《通知》规定,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是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从10月15日起,降低后的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是:新建商品房转让,住宅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是2元,非住宅为4元...[ 查看全文 ]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从10月15日起,山西省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正式降低,其中,新建住宅商品转让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较之前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收费标准,降低了33.3%。这是记者从省物价部门了解到的。在山西省物价局和山西省财政厅两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称,我省对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的调整,目的是为了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E星体育官方网站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其根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 查看全文 ]

  2015发改委《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自今年10月15日起,降低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E星体育官方网站农业、民航、新闻出版广电、林业等6个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的受理商标注册费;农业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等;民航部门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林业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等。其中,住房交易方面,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 查看全文 ]

  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非常少见。因此,实践中多见的是因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在适用法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 查看全文 ]

  (天津)补办划拨土地房屋转让土地出让手续: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   《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   (二)办事须知   1、承让方填写申请表;   2、转让方同意转让房地产权利的证明文件一份;   3、双方转让协议一份;   4、土...[ 查看全文 ]

  现实情况中,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与地上的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非常少见。因此,实践中多见的是因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在适用法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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